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来宝,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青青,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某与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王慧兰
书记员: 谭桂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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