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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
吴应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汤某
廖伙舟(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王思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吴应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
委托代理人:廖伙舟、王思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352号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352号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廖春花
审判员:柯君
审判员:邹围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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