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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胡英伟,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某,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黑龙江省克东县人,住高碑店市。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年龄差距大,性格不合,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对其大打出手。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屈佳泽,夫妻共同财产有双方共同购置的位于白沟镇京白路东侧滨水路南侧尚豪国际理想城小区11号楼1单元403室房屋一套。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曾多次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双方生育子女屈佳泽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子女屈佳泽,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白沟镇京白路东侧滨水路南侧尚豪国际理想城小区11号楼1单元403室房屋一套。庭审中原告称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一份、屈佳泽户口页一份、辛立庄镇小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定金合同一份、公证书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原告许某诉被告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且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屈佳泽。虽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互谅互让,尚有和好可能。为了家庭的和睦及小孩的成长,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不予准许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被告离婚。诉讼费759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克功

书记员:孙妙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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