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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依安县泰安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齐齐哈尔建华区。法定代理人:范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建华区。委托代理人: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依安县泰安学校,住所地依安县泰安新城A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3022377788057XG。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许某与被告依安县泰安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韩凤波

书记员:王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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