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许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赶年,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阳光北大街311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0073874513XL。
负责人高力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会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粉,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吕赶年、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损、公估费等各项保险赔偿金共计132873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9日10时30分许,许某停放在定州市西南佐村村南的冀F×××××车辆,被未知名人驾驶未知名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未知名人驾驶未知名车逃逸,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原告车损为129632元、公估费3241元,共计132873元。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赔保险金,被告拒绝赔偿。提交证据:保险单;原告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损失公估报告及公估费票据。
被告辩称,本公司对交通事故认定、保险单无异议;事故肇事方逃逸,属于找不到第三方的情形,我公司主张免赔30%。本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提交证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复印件。
本院经开庭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许某的冀F×××××车辆,被未知名人驾驶未知名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以及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间内,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共同委托河北大生泰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认定冀F×××××车辆损失为110354元。公估费票据显示费用为7700元。该费用为被告支付。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告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原、被告共同委托的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原告车损为110354元。原告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为特别约定条款,而被告提交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关于“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表述,属于一般性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被告关于事故肇事方逃逸,属于找不到第三方的情形,本公司免赔30%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关于不承担诉讼费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为维护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保障经济活动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许某车辆损失费11035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7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429元,原告许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胜旗

书记员: 靳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