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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改与董会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改
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董会更
蒲盼旗(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许某改,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会更,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蒲盼旗,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改与被告董会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岩、被告董会更及其委托代理人蒲盼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许某改与定州市西城区庞白土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后,按照房屋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出卖方庞白土村民委员会已经支付了房屋的相应价款。原告虽未就该房产在房产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出卖方将房屋交付原告后,原告便基于合同关系对该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权利,他人无权进行干涉,否则即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妨碍。
被告董会更称其与原告之夫李占明签订有房屋抵押协议、原告房屋已归自已所有,而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故被告董会更所称与原告之夫李占明签订的抵押协议,因其约定内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庭审中被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对该房产享有合法权利。因此被告董会更以其运送的价值13万元的沙石料全部被扣、并以与原告之夫李占明签有“抵押凭证”为由,占有该房屋并称房屋所有权已归其所有的辨诉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属非法占有,其行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妨碍。故原告许某改要求被告董会更停止侵权、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1000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会更停止侵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将位于庞白土生态文明家园2号楼3单元201室交付原告许某改使用。
驳回原告许某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董会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许某改与定州市西城区庞白土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后,按照房屋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出卖方庞白土村民委员会已经支付了房屋的相应价款。原告虽未就该房产在房产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出卖方将房屋交付原告后,原告便基于合同关系对该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权利,他人无权进行干涉,否则即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妨碍。
被告董会更称其与原告之夫李占明签订有房屋抵押协议、原告房屋已归自已所有,而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故被告董会更所称与原告之夫李占明签订的抵押协议,因其约定内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庭审中被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对该房产享有合法权利。因此被告董会更以其运送的价值13万元的沙石料全部被扣、并以与原告之夫李占明签有“抵押凭证”为由,占有该房屋并称房屋所有权已归其所有的辨诉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属非法占有,其行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妨碍。故原告许某改要求被告董会更停止侵权、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1000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会更停止侵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将位于庞白土生态文明家园2号楼3单元201室交付原告许某改使用。
驳回原告许某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董会更负担。

审判长:王朝
审判员:安丽萍
审判员:赵景强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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