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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崔海东、崔某某诉李某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某
牛立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陈麟(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崔海东
崔某某
李某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李彦龙(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许某某,住河北省霸州市,系死者崔术岭之妻。
原告崔海东,住河北省霸州市,系死者崔术岭之子。
原告崔某某,住河北省霸州市,系死者崔术岭之孙。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立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麟,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来,住唐某市丰南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张建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彦龙,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崔海东、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中止诉讼,恢复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崔海东、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牛立梅、陈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彦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庭前以私下与被告李某来和解为由撤回了对被告李某来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来与崔术岭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洪军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李某来驾驶的冀R×××××冀B×××××号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主车交强险和主车不计免赔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挂车不计免赔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122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因被告李某来驾驶的事故车辆发生事故时车辆存在超载情况,故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赔10%,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根据被告李某来的过错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庭前撤回了对被告李某来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李某来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包括:医疗费817.4元;丧葬费21266元;死亡赔偿金按201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为22580元×15年计338700元;车辆损失费108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原告因受害人崔术岭的死亡,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故本院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此款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因原告崔某某与其爷爷崔术岭、奶奶许某某已形成实际扶养关系,原告崔某某作为受害人崔术岭的近亲属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201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3641元×5.5年÷2人计37512元;原告主张运尸费、尸袋费、抬尸费等损失,因上述损失应属丧葬费的范畴,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81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死亡赔偿金80000元、车辆损失费108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11897.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丧葬费21266元、死亡赔偿金2587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7512元等各项损失共计319478元的40%计12779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4元减半收取2942元,由原告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2942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或邮寄至霸州市法院立案庭)。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之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来与崔术岭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洪军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李某来驾驶的冀R×××××冀B×××××号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主车交强险和主车不计免赔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挂车不计免赔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122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因被告李某来驾驶的事故车辆发生事故时车辆存在超载情况,故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赔10%,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根据被告李某来的过错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庭前撤回了对被告李某来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李某来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包括:医疗费817.4元;丧葬费21266元;死亡赔偿金按201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为22580元×15年计338700元;车辆损失费108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原告因受害人崔术岭的死亡,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故本院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此款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因原告崔某某与其爷爷崔术岭、奶奶许某某已形成实际扶养关系,原告崔某某作为受害人崔术岭的近亲属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201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3641元×5.5年÷2人计37512元;原告主张运尸费、尸袋费、抬尸费等损失,因上述损失应属丧葬费的范畴,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81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死亡赔偿金80000元、车辆损失费108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11897.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丧葬费21266元、死亡赔偿金2587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7512元等各项损失共计319478元的40%计12779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4元减半收取2942元,由原告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菲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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