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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收与张某某、张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
被告:张京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鹏,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某收与张某某、张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许某收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某收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许某收负担。

审判员 李学红

书记员: 侯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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