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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董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云梦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号。主要负责人:徐超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云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梦县农业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黎少华,该局局长。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云梦县农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雪飞
审判员  王 政
审判员  陈 伟

书记员: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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