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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某
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
邵广连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组织机构代码80367424-4。
负责人戴英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广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93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93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雪琳
审判员:李晶晶
审判员:崔欣

书记员:孙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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