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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李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兴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克森,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志强、被告李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克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原被告经房屋中介公司介绍,达成房屋买卖意向,被告李某某将位于定兴县北京世代的回迁房一套(包括地下室)以46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当即给付被告定金50000元,并约定买方反悔定金不退,卖方反悔双倍赔偿。2017年4月5日,被告通知原告房屋不卖了,于是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但被告只同意返还50000元。被告的不诚信行为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该回迁房属被告及其家人所有,没有书面形式,也没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定金合同属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故该定金合同也无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原被告经中间人彭万兴介绍订立“买房定金”合同,其内容为:“今收到许某某购买李某某北京世代拆迁补偿平米数110平米,每平米肆仟元一平米,共计肆拾肆万元整,地下室贰万元整,共计肆拾陆万元整。先付给李某某定金款伍万元整,老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合同,合同编号(职南-064),买方反悔定金不退,卖方反悔双倍赔偿。李某某身份证号:。收款人:李某某;交款人:许某某;中间人:彭万兴。2017年3月1日”。该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给付被告定金50000元整。庭审时被告明确表示该房屋不再卖予原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买房定金合同等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订立的“买房定金”合同,约定了原、被告双方就房屋买卖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卖房义务,其行为表明被告对卖房行为已经反悔,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该“买房定金”合同无效,没有证据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许某某买房定金100000元整。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如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春玲
审判员 周亚捷
人民陪审员 李晨辉

书记员: 祖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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