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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文荆洲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许某某,女,生于1969年3月6日,汉族,沙洋县人,现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文荆洲,男,生于1962年8月1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兵,男,生于1964年5月4日,汉族,沙洋县拾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方勤,男,生于1968年2月20日,汉族,荆门市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登军,男,生于1973年6月15日,汉族,钟祥市人,住钟祥市。

许某某申请再审请求为:撤销沙洋县人民法院(2016)鄂082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公告方式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判决书,明显不合法。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本案一审时,再审申请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自2002年4月16日与被申请人周方勤离婚后就一直居住在荆门市掇刀区××小区××楼,此居所并非被申请人周方勤的经常居住地。一审法院在没有优先选择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仅依据被申请人文荆州代理人提供的未经核实的两份社区居委会证明,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的文书送达方式违法。二、一审法院在再审申请人及其他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缺席判决,不仅程序违法,也导致该案事实不清、实体判决错误。再审申请人没有参加一审庭审并非因为自身的过错,而是一审违法送达导致再审申请人丧失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在再审申请人未参与庭审、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判决按每月3888元的标准赔偿文荆州经济损失(自2014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10日)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缺乏依据。2017年12月,当再审申请人查询银行卡冻结原因时,才知晓(2016)鄂082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故提出再审申请。被申请人文荆洲称: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1、一审原告就本案先后向沙洋县法院提起过三次诉讼,都因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和被告拒签而撤诉了;2、一审法院是在被告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依法公告送达的,并有两份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为证,故原审法院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周方勤提交书面意见称:关于潘垱水库承包纠纷案我本人不清楚,至今也不知道判决书内容。我所知道的事情经过是:文荆州是2004年与十里铺镇水管站签渔业承包合同,承包费是10年共16万元整至2014年到期,原合同上面写的很清楚,任何人不能转让此合同,结果文荆州经营了4年由于多种原因经营不下去了,打电话找我说还有6年经营权转给我,经我与他协商以28万元一次性给他(有协议书)。文荆州承诺说承包到期后送三年给他,结果我经营时干了两年,当时我找水管站说此事时,简站长说文荆州后面送的三年叫我继续经营,还承诺说到期后给我追加10年承包权,当时我就在水库上买地、建房、做鸭棚花了三十几万已负债累累。而文荆州找我说后面送的3年要我付给他三十万元,我说你还要负责我的损失,就这样他多次找十里派出所、镇政府协商,但所有人都不管并说我们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刘登军未提交书面意见。
再审申请人许某某与被申请人文荆洲、周方勤、刘登军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82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2016)鄂082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2017)鄂0822执1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五里铺镇五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五里铺镇五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已证实再审申请人居住在该社区且于2009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原审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称五里铺镇五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不属实,经本院核查,该证明的经办人刘建国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说明一份,证明其于2016年7月11日出具的五里铺镇五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内容属实;因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再审请求,故本院对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程序违法、裁判错误并要求撤销原判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原审程序合法,裁判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综上,再审申请人许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许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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