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许某某与刘某、郑红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福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福利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福利镇。
二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东,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福利镇。

再审申请人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郑红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5民终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审和二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关系成立;其提供的证人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借贷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案件的庭审笔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法再审本案,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再审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玉波 审判员  武春花 审判员  李景华

书记员:李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