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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某、熊某某与熊某某、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明某。
委托代理人柯丹、李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干祥,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
被告王刚。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华新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7846890-4。
代表人周志宏,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名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某与被告熊某某、刘某、王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明某负担。

审判员 林 峰

书记员:邓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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