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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饶河县饶河农垦居民,现住饶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法定代表人:刘书君,男,汉族,住饶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昕旭,男,汉族,系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明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许明某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计492元,由原告许明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金艳

书记员: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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