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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兰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龙岗街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77399666U。
法定代表人:郝晓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书彬,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丽丽,该行职员。

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某兰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前给付原告许某兰10万元现金,同时原告许某兰偿还被告代理人赵丽丽借款5万元现金;
二、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于2019年4月7日前给付原告许某兰5万元;
三、待犯罪嫌疑人张晓丽归案后,退赔的款项归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所有,与原告许某兰无关;
四、其他一切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恰

书记员: 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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