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承富,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安某广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湖北安某广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9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克斌
书记员:李澜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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