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许某某与郑某某、严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严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郑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星,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严某某、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