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严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郑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星,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严某某、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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