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涿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全,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蔚县。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孙艳丽、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许某某诉称,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和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5日被告许某称原购买加油站欠款需替换归还,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每年1万元,一年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许某让找被告孙艳丽,原告找孙艳丽,孙艳丽让找许某,二被告互相推脱,不予归还,之后,被告孙艳丽拒不认帐。由于二被告拒不归还原告的欠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和利息。
孙艳丽、许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及借款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蔚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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