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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许文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兴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罡,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育娟,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博,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许文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9150.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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