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绪太,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骆原,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进峰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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