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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战峰诉西安鸿州置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许战峰
西安鸿州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许战峰,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西安鸿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苍虎,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战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鸿州置业有限公司给付2014年10月18日及2014年11月18日案件款200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2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鸿州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结清全部案件款,(2014)临潼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西安鸿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及2014年11月18日给付案件款的法律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故该案依法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临潼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调解书中2014年10月18日及2014年11月18日给付案件款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鸿州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结清全部案件款,(2014)临潼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西安鸿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及2014年11月18日给付案件款的法律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故该案依法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临潼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调解书中2014年10月18日及2014年11月18日给付案件款的执行。

审判长:贾如
审判员:左明利
审判员:邢益民

书记员: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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