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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秦某某等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某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许渌君
许慧琦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马新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渌君。
法定代理人秦某某,许渌君之母。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慧琦。
法定代理人秦某某,许慧琦之母。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
负责人赵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新,公司员工。
原告许某某、秦某某、许渌君、许慧琦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下称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佳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秦某某、许渌君、许慧琦委托代理人王金霞、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许某某、秦某某、许渌君、许慧琦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17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的相关损失项目为死亡赔偿金203,720元(10,186元×20年)、丧葬费23,11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3,410元、交通费500元。
原告上述损失依法应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许某某、秦某某、许渌君、许慧琦共计70,970元(详见赔偿清单);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89,779.5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按事故责任(30%)赔偿原告许某某、秦某某、许渌君、许慧琦共计86,88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冀E×××××号车投保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许某某、秦某某、许渌君、许慧琦共计70,970元;在该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许某某、秦某某、许渌君、许慧琦共计86,884.1元。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1,500元,原告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的相关损失项目为死亡赔偿金203,720元(10,186元×20年)、丧葬费23,11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3,410元、交通费500元。
原告上述损失依法应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许某某、秦某某、许渌君、许慧琦共计70,970元(详见赔偿清单);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89,779.5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按事故责任(30%)赔偿原告许某某、秦某某、许渌君、许慧琦共计86,88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冀E×××××号车投保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许某某、秦某某、许渌君、许慧琦共计70,970元;在该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许某某、秦某某、许渌君、许慧琦共计86,884.1元。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1,500元,原告负担350元。

审判长:马佳林

书记员: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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