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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许某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坤,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彭月明。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许某国及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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