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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岚,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为37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玉杰

书记员: 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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