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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保全费129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 解立辉
审判员 张淑惠
审判员 张翠芹

书记员: 王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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