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
吴文凯(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文凯,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广
书记员:张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