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赵大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第三人:果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有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田玉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赵大成与被告田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果帅申请追加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田玉莲申请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赵大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许某某、赵大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婕
书记员: 李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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