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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李某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涿州市双塔区。申请人:李某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申请人:阙景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柴昆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被申请人:李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被申请人:柴大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许某某、李某更、阙景芳与被告柴昆伦、李英、柴大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某某、李某更、阙景芳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英名下位于涿州市开发区火炬南街2号金竹花园小区4幢603室房屋一套在价值5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许某某、李某更、阙景芳以保单号为PZDMxxxx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英名下位于涿州市开发区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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