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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胡某、徐华东、镇雄县惠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宋文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被告徐华东。
被告镇雄县惠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龙腾小区疾控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秦擎。

原告许某因与被告胡某、徐华东、镇雄县惠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原告许某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交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万 玲 审判员 徐 英 审判员 周建立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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