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丁楠,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艳,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
原告许某与被告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继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楠、李志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侯某因购买房屋向原告许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后于2013年4月16日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对还款金额、期限、违约责任作出详细约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侯某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被告侯某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给原告欠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侯某应按此约定给付原告许某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许某420000元人民币,并自2009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给付利息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侯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继祥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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