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经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新城路9号。法定代表人:程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玲,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36岁,住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45号名筑小区2号楼1701室被告:襄阳博富能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仇家沟路永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伟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湖北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襄阳博富能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以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 艳
书记员:余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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