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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陆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元(陆海峰的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陆海峰、被告李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李翠峰的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因庭外和解一致申请延期审理。
  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18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自2012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的朋友,自小相识。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向原告借款累计180万元。2012年1月17日,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拒不归还。故原告起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陆海峰在同一时期以个人名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大量吸收存款进行集资并用于对外投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滢

书记员:黄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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