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鹿泉市寺家庄镇东良政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许玉柱,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丽杰,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
上诉人鹿泉市寺家庄镇东良政村委会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2)鹿民一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无异,有一、二审的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1997年是东良政村委会的治安巡逻队员,在执行夜间巡逻任务中受伤,已生效的(1999)鹿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并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医药费、误工费、安装假肢费等费用。依据鹿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上诉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部分护理依赖,上诉人于2010年通知被上诉人更换过假肢。上诉人称更换假肢的行为系残联统一安排,不是村委会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可。且被上诉人经鉴定需终身护理,其护理费的产生具有连续性,故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后期护理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并无不妥,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春林
审判员 史占群
审判员 张素华
书记员: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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