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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杨某某与杨某某、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某
王灵芝(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张某某

原告:许某某,男,生于1969年7月13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灵芝,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61年3月1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被告:张某某(系被告杨某某妻子),生于1963年12月2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守杰
审判员:徐媛媛
审判员:周献力

书记员: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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