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包工头,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全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农民,住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全令、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立新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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