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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东街信用社、望都县劳动力人才交流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娜,女,系原告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望都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东街信用社,住所地:望都县中华街58号。
负责人:王占兴,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洪泽,男,该信用社稽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劳动力人才交流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东街信用社、望都县劳动力人才交流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学骞 审 判 员  谷林林 人民陪审员  白 浩

书记员:刘怡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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