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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陶某、褚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冯瓴乡冯台村康台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戴家村XXX号。
  被告:褚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塘外村褚聚321号。
  被告:姚林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塘外村褚聚321号。
  被告:褚梓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塘外村褚聚321号。
  法定代理人: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戴家村XXX号,系褚梓萱母亲。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陶某、褚黎某、姚林芳、褚梓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陶某、褚黎某、姚林芳、褚梓萱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材料,故本案不能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程纪梅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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