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碧,系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刘旭东。
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鄂0204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许某某向我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旭东所有的车牌号为鄂B×××××号的大众牌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许又乔所有的房产(坐落于黄石市下陆区夏家垴十五冶××-×号房屋、建筑面积59.2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房产证字第99私49794号)的查封。
审判员 周静文
书记员: 王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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