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乜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乜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连 芳
书记员:齐亚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