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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砚清,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计1488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先勇

书记员: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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