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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军与李某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小军
李某某
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

原告许小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委托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工资2631元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63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标的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小军263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小军263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晓静

书记员:刘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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