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小么。
原告:贺某。
原告:贺杰。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红,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许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么、原告贺某、原告贺杰诉被告许波某、被告吴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波某、被告吴某某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小么、原告贺某、原告贺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小么、原告贺某、原告贺杰撤回对被告许波某、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3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许小么、原告贺某、原告贺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程 旭
书记员:聂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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