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
原告:于某某。
原告许某某、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红兵。
原告:吴斌。
法定代理人:吴立永。
被告:赵某某。
被告:李荣某。
被告赵某某、李荣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
委托代理人:张海鑫,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于某某、吴斌与被告赵某某、李荣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原告原告许某某、于某某、吴斌负担。
审判长 马宏坤代理审判员张春伟人民陪审员陈如太
书记员:王 学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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