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宏利
李永安(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
宋浩(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
魏康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韩伦
原告许宏利,北京祥瑞顺清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永安,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浩,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康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85号。
负责人赵贺冲,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伦,该支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5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魏康某的冀F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5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魏康某的冀F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申明珠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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