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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宏利与魏康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宏利
李永安(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
宋浩(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
魏康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韩伦

原告许宏利,北京祥瑞顺清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永安,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浩,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康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85号。
负责人赵贺冲,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伦,该支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5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魏康某的冀F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5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魏康某的冀F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申明珠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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