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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别某某、王某某、许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某
别某某
王某某
许某某
张娅(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市分公司
闫晓东(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许某某,农民。
原告:别某某,农民。
原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许某某,学龄前儿童。
法定监护人:王某某,农民。
以上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娅,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市青口镇镇海路10号。
负责人:王永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晓东,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别某某、王某某、许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别某某、王某某、许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别某某、王某某、许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别某某、王某某、许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别某某、王某某、许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淑云
审判员:周延刚
审判员:吴悦敏

书记员: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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