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叶,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景辉,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宝旺。
原告许某诉称:2018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宝山区场联路XXX号房屋出租给原告经营使用。嗣后,原告在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告知无法办理,原因是该房屋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因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原告无法经营,故合同没有了继续履行的可能,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租金、押金并赔偿装修损失。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某与被告上海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就宝山区场联路XXX号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二、2018年10月3日到2019年1月2日的租金共计33,000元,该款原告许某在2018年10月1日前根据合同中注明的账号向被告上海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
三、被告上海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原告许某16,000元,作为办理营业执照期间的空置损失(该款在原告根据上述第二条给付的租金中直接抵扣);
四、原告许某在办理营业执照期间,所需要出租人配合提供的材料,被告上海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愿意提供;
五、原告许某承诺在双方合同最终终止履行时,会自行办理登记在上述房屋中的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
六、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8年9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张雨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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