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娟,女,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海,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黑龙江刘国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负责人:李伦,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杰,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牡丹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杰,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许娟与被告王某某、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许娟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娟以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娟负担。
审判员 唐功恩
书记员:秦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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