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庆,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星,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第三人:上海晟槟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江燕。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东星、第三人上海晟槟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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