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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鄂宏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远,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宏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鄂宏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以尚需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向红

书记员: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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